根据《社保法》的规定,企业自用工之日起,第30天之内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。如果员工签订了自愿放弃协议的,企业虽然从短期利益上看省钱了,但是长期看存在很大的风险。而且就算是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,其行为也是违法行为。当员工发生工伤或者医疗事故的时候,未缴纳社保的,其只能由企业承担全部的费用。因此无论是员工放弃还是企业不缴纳,双方都承担着很大的风险。
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,是属于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8条之规定,员工可以直接提出辞职的。虽然是员工自己主动放弃,也不影响其随时辞职的权利。其次员工以此为由,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?不存在!
原因是因为企业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,也就说不是企业不主动为其缴纳,而且企业能够证明自己是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意愿的,只是员工自己与企业签订了放弃社保购买的意愿。因此企业从主观上看是没有任何过错的,企业不属于恶意拖欠或者不缴纳社保行为。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,依据不足。